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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日期:2015-04-17   浏览量: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制定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办法》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市场优先、积极稳妥、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等并对购买程序与方式、资金管理与支付等进行规范。

《办法》还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保障工作机制,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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