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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盟出台从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日期:2015-10-10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从严规范干部管理的要求,近日,内蒙古阿拉善盟出台《关于进一步从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范机构编制审批和领导职数使用、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八个方面从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在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批准的“三定”“五定”方案和核定的领导职数进行,不得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机构规格高配领导干部,对违反规定超配、高配的领导干部,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列编注册。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不简单以年龄划线,不搞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和“一刀切”,不硬性规定领导班子配备年轻干部数量。

  《意见》强调,凡动议干部之前,组织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沟通,准确掌握编制、职数情况,杜绝超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设置非领导职务,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批后方可配备非领导职务干部,并严把非领导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条件。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导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意见》明确,要认真落实《关于调整旗县事业编制审批权限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涉及特殊岗位等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禁满编或超编组织公开招聘,严禁未经上级部门审批备案组织公开招聘。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任职迁转关系制度,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使用的领导干部,必须在任职的第二月内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凡达到任职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必须在次月内办理完结免职、退休手续。按规定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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