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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滕州市制定出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日期:2015-06-17   浏览量: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务建设,近日,山东省枣庄滕州市制定出台了《滕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办法》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滕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审改部门职责。市政府审改部门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 

  三是明确目录调整的情形。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设行政许可等10种情形,应当对《目录》进行调整。

  四是明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调整程序。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或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

  五是明确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或因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政府审改部门,审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

  六是明确行政审批机关和审改部门职责及责任追究。市政府审改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市政府审改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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