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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8-14   浏览量:

  为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日前,杭州市余杭区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等,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近期与远景目标明确。《实施意见》明确2015年在制定区级层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镇街、区直各单位逐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2017年前,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通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公共服务需求,建设服务型政府。

  主体与内容界定清晰。《实施意见》明晰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范围,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前期,余杭区已下发《关于公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通知》,全区85家运作规范、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组织列入2015年度推荐性目录,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明确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余杭区已配套制定了《余杭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执行与监督部署到位。《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以及区直各单位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推进,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职能事项,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并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实施意见》还对购买流程与方式、资金来源与支付等进行规范;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等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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