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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市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意见
日期:2015-12-07   浏览量: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浙江平湖市近日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意见》。

  一是明确购买和承接主体。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为购买主体,由市司法局组织、指导实施。承接主体为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各基层调委会、专业调委会调解人员,以及具备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

  二是制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含一级目录4款,二级目录20项,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单位)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等法治政府类公共法律服务;参与“百姓事马上办”栏目服务,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等民生保障类公共法律服务;法治文艺产品表演,法治讲座活动等法治宣传教育类公共法律服务;纠纷调解“一案一补”,社区矫正服务等平安维稳类公共法律服务。

  三是强化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法律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体系中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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