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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省以下编制总量管理意见 全力助推控编减编工作
日期:2015-11-20   浏览量:

  控编减编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守住编制总量,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2008年以来,云南省在事业编制总量管理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实践,为确保中央控编减编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加快推进全省控编减编工作,云南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编制总量管理的方法,以省编委名义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以下编制总量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严格控制省以下编制总量、健全动态调整提出了9条措施,作为加强省以下编制总量管理和调控的依据。

  一是实行编制总量分级负责制。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作为编制总量管理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强化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地编制总量管理的责任,将州(市)、县(市、区)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开展编制总量管理等有关机构编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作为省委巡视组巡视监督内容。

  二是实行编制总量分类管理制。将编制总量分为党政群系统行政编制、政法系统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和机关工勤编制5种类型分别管理,严禁混用。其中,机关工勤编制不再新进人员,现有在职在编人员自然减员后,按照“退一收一”的办法逐步收回编制。

  三是实行编制总量核准制。改变编制资源管理中相对固化的的管理模式。从2015年起,省对州(市)、州(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编制总量每3年核准一次;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同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年度核准。

  四是建立部门空编集中管理制度。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州(市)、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现有空编,以及今后自然减员产生的空编,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全部收回,集中管理。为稳定乡镇干部队伍,空编集中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州、县两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乡镇不包含在内。

  五是建立健全编制待分配制度。《意见》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配使用本级编制和下达下级编制总量时,按照一定比例预留待分配编制,以适应重大体制调整增编需求。其中,预留下级的待分配编制原则上不超过下级编制总量的3%

  六是建立消化超编人员的编制调控制度。州(市)、县(市、区)本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体超编的,在超编人员全部消化完之前,“多退少进”,每年的新进补充人员数,一般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自然减员数的三分之一,既实现超编人员逐年递减,又适应干部结构更新需要。

  七是建立部门编制使用年度申报制度。结合编制年度核准工作,将编制管理关口前移,进一步巩固编制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州(市)、县(市、区)党政群机、事业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次年编制使用计划。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其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动态核准。

  八是健全编制层级管理制度。结合行政审批事项和职责任务取消、下放情况,以及执法重心下移等要求,鼓励编制分配向基层和一线倾斜。严格跨层级调编报批程序,防止上级挤占、挪用基层特别是乡镇的编制,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九是建立系统编制统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筹系统公共服务公平、均等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编制资源的合理布局负责,负责申报本系统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提出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编制调剂分配建议。实现空编集中管理与编制标准管理相协调。

  《意见》的出台,对强化省以下编制管理的刚性约束,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内部挖潜力度,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是云南推进控编减编工作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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