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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出台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
日期:2015-11-10   浏览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舟山市于近日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部门职责的分工与协调、部门职责的履行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配置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并保持相对稳定。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部门主要职责的,由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

  《办法》明确,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同时,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办法》还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原则上不得改变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办法》要求,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全面、准确履行职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建立健全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和简政放权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办法》还将参照执行范围扩大到舟山群岛新区工作机构及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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