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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1-12-28   浏览量: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下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历下发〔2010〕16号),设立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四)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五)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六)加强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人才交流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政策和办法;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本区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推行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宏观调控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及选拔、培养、引进工作。
  (八)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九)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荣誉制度,综合管理全区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有关奖惩与申诉控告工作。
  (十)指导全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安全、保密、督查、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社保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本区公务员的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和奖惩、辞职辞退的审核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考察;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六)就业促进科(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牌子)
  拟订促进全区劳动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划,指导全区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工作。
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组织实施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七)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管理区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八)劳动关系科
  拟订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备案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办理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区属企业工时制审批。
  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考核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级审批、中级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做好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九)劳动监察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权;指导全区劳动监察工作。
负责接待、办理相关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转办信访件及信息的反馈;负责本系统社会稳定、应急管理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十)社会保险科
  综合管理全区社会保险工作;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协调、指导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征缴、支付、管理。
  四、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4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10名、副科长(副主任)9名。可配备工勤人员2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财政拨款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监察一科、监察二科、案件审理科3个职能科室。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核定大队长1名(副处级)、副大队长2名(正科级),科长3名、副科长2名。主要职责:负责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负责区属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招用劳动者、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
  (二)将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原区人事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财政拨款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公共服务科、引智办公室2个职能科室。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1名(正科级),科长2名、副科长2名。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全区人才战略发展规划,研究拟订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促进全区人才资源开发和优化配置;负责全区人才公共服务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负责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流动人员中突出贡献人员及优秀人才选拔推荐。承担全区人才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人才队伍状况以及人才需求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发布。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援助、就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全区引进国外智力的贯彻实施,承办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事项。
  (三)原区人事局、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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