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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1-12-28   浏览量: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下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历下发〔2010〕16号),设立历下区司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服务转办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七)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历下区司法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司法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指导各类司法行政信息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情况监督检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法律职业资格的申报、备案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及安全保卫工作。
  (二)法制宣传科
  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公证律师管理科
  负责全区公证员职业资格的年审上报工作;负责对所属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指导监督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负责全区律师职业资格的年审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和律师机构的执业活动;指导监督全区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
  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五)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工作科
  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区普法教育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日常工作由法制宣传科承担。
  四、派出机构(共14个)
  各司法所由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行政机构,建制级别与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的建制级别相同。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区司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按照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共设置14个司法所,分别为:历下区司法局泉城路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大明湖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东关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建筑新村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千佛山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趵突泉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解放路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文化东路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燕山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甸柳新村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姚家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智远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龙洞司法所、历下区司法局舜华路司法所。派出机构政法专项编制28名,每个司法所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核定所长1名、副所长1名。主要职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12348法律服务转办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员编制
  区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区普法教育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级),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可配工勤人员2名。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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