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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1-12-28   浏览量: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下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历下发〔2010〕16号),设立历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与历下区城市管理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
  (一)将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区公安分局。
  (二)将负责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区公安分局。
  (三)将负责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城市客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区公安分局。
  (四)承接市政府执法局下放的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等职责,以区(含济南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加强对基层中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
  (二)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责任。
  (三)承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四)承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五)承担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六)承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七)承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八)承担行使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九)指导各中队的执法业务,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范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标准。
  (十)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
  (十一)负责有关城管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全区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执法指导科(挂装备科牌子)
  统一组织、调度全区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指导基层中队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文秘、会务、调研、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安全生产及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编报区城管执法专用装备计划,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区城市管理、城管执法队伍专用装备配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罚没、暂扣物品处理办法。
  (二)执法审理科
  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关系。统一规范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程序、标准及执法文书的使用;负责区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组织区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会审工作;负责有关城管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区级行政处罚案件非诉执行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基层中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
  (三)执法监督科
  负责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的社会动员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负责组织社会志愿者、城市管理协管员开展相应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有关的舆情监测、收集、分析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工作;制定全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人员专业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系统行风建设。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相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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