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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5-07-16   浏览量: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历下发〔201456号),设立济南市历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区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指导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拟订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四)负责拟订并实施全区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均等化,完善社区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方面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措施。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做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制定全区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保健工作,负责全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领导区中医药管理局。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信息资料、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区政府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办理工作。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以及局机关信息化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计划生育专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支援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法律法规咨询相关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医政与疾病预防控制科

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规范、标准;拟订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建立全区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管体系;承担实施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全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全区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保健工作。

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治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全区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病防治等有关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做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指导全区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建议;组织、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规划、筹措和投入安排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管理科

拟订全区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社区卫生政策落实。

拟订全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对妇幼保健工作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药品增补目录,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合理用药,确保用药安全;参与临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有关信息管理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挂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科牌子)

拟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相关工作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承担医疗市场监督及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参与全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计划生育管理科

拟订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拟订全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研究提出全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生育证审批及指导基层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处级)

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组织工作以及城市卫生经常性和常规性检查;制定全区“除四害”工作规划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直属机构

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处级)

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中医药标准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五、人员编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1名(正科级),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1名(正科级),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调查结果。3.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商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责分工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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