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实现基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近日,山东省泰安市编办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重申和完善了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不得自行调整和突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在2012年度总量内,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严格控制内设机构个数,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综合设置并保持相对稳定,对职责单一、人员编制较少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再设立内设机构。 二是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县市区副科级及以上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由县市区编委研究同意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其中,副县级以上机构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明确了县市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由县市区研究确定。规范了县市区报送机构事项的程序,实行一事一报。 三是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的核定标准。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编制数额明确了领导职数配备标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核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领导职数。《通知》还明确了县市区编办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进行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并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划分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的结构化比例。 四是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相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明确规定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每年有重点的组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履职评估,赋予职责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县市区及时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