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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出台细则规范落实机构编制跟踪问效工作
日期:2017-11-15   浏览量:

《山东省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实施办法》下发后,泰安市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对跟踪问效的责任主体、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等进一步作出细化,提出具体要求,方便操作实施。

一是细化明确跟踪问效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定,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的具体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会同负责审批业务的内设机构承担。管理权限在市级以上的县市区机构编制事项的跟踪问效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并要求,监督检查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督查落实的职能作用,有条件的可探索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二是细化明确跟踪问效的事项确立。规定,跟踪问效事项的筛选,由主管审批业务的机构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事项建议、评价方法。并要求,机构编制跟踪问效事项每年按5-10项确定,并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是细化明确跟踪问效的操作规程。要求,跟踪问效事项确定后,要按照管理权限,自机构编制事项决策生效开始建立跟踪监管台帐,及时采集信息,作为效果评价的依据。跟踪问效时间根据事项性质和业务工作周期确定,原则上为一个工作年度,特殊情况也可压缩时间,但最少不低于3个月。分阶段开展效果评价的时限,根据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步骤确定。为确保跟踪问效质量,要求,开展机构编制跟踪问效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注重运用科学发展考核、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等级数据资料,增强问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细化明确跟踪问效的整改落实。明确要求,跟踪问效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机构编制事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县市区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机构编制工作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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