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编办〔2002〕98号 各市编办、人事局,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海关、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山东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管辖分行: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我省自7月1日至8月31日开始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收缴《山东省事业法人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对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重新办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收缴《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只限省内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是事业单位的合法凭证。经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事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申办组织机构代码事宜; (十三)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 三、经本次初始登记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04年3月31日。此后各事业单位应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做出年检合格标志,证书有效期顺延一年;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检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失去法律效力。 四、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禁止出借、买卖或转让,如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挂失,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