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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7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12-28   浏览量:

鲁编办〔2002〕98号


各市编办、人事局,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海关、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山东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管辖分行: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我省自7月1日至8月31日开始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收缴《山东省事业法人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对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重新办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收缴《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只限省内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是事业单位的合法凭证。经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事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申办组织机构代码事宜;
   (十三)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
    三、经本次初始登记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04年3月31日。此后各事业单位应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做出年检合格标志,证书有效期顺延一年;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检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失去法律效力。
    四、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禁止出借、买卖或转让,如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挂失,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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