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经费来源证明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5.《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 7.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住所的,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原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一式三份); 3.有关机关确认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事业单位的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年度报告书应说明本单位的下列情况:(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资产损益情况;(3)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5) 涉及诉讼情况;(6) 社会投诉情况;(7)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