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提供材料)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住所的,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原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换证 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颁发变更登记事项的证书。 三、公告 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变更的事项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报社收取公告费100元,须由单位承担。 四、办理时限 根据《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