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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征集修订教育法意见 学前教育制度拟入法
日期:2013-09-06   浏览量: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现有的大框架下,将很多过时法规进行调整,并增加了新的内容。此次,我国明确将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写入教育法,同时“成人教育制度”正式改名为“继续教育制度”。

  不代表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

  据介绍,此次法律修订草案是为了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教育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介绍,目前《教育法》等法规内容有些已经过时,教育部从前年开始启动修改,去年提交全国人大,经过几次座谈会后,最终修订完成向社会征求意见。他说,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主要是此前学前教育并未纳入我国教育体系,特别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推进义务教育,当时忽略了学前教育部分,导致全国学前教育部门大幅撤销,仅有北京、天津等4个地区还留有幼儿教育机构。后来,存在学前教育部分无人管理的情况。将学前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就是将其纳入政府工作范畴,各地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

  据悉,过去很多地区建幼儿园等设施往往找不到负责单位,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后,明确政府部门需要从财力、师资等方面对学前教育予以支持。此外,实行学前教育制度,也实现了我国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高等教育间的体系贯通。储朝晖同时表示,这不代表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

  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规定学历

  此外,大家称呼多年的“成人教育”也实现了改名。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储朝晖说,此前,这也被称为扫盲教育,对成人教育改名争论了很多年。此次修改主要是因为现在大部分人都有一定的学历基础,用继续教育更合适,使用范围也更广,特别是现在倡导的终身教育,用继续教育制度更加适合。

  为了推动现代大学建设,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处理学术纠纷。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现行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征求意见稿对该款做了修改,取消了无相应学历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做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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