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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和住房保障职责情况检查评估的通知
日期:2013-09-03   浏览量: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为认真落实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确定对全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和住房保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目的

全面检查评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和住房保障职责情况,查找和解决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优化职能配置,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检查评估对象与内容

检查评估的对象为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落实"三定"规定有关环境与水、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及住房保障职责和责任情况,查找并研究解决履行职责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及职能配置盲区。

()落实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河道采砂管理、矿泉水和地热水管理等多部门负责事项职责分工的情况,是否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等问题。

()开展环境与水、土地、矿产资源保护专项治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在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和处置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事件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方法步骤

此次检查评估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部门自查和实地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检查评估内容,逐项梳理分析2010年以来履行职责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于2013930日前分别报送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厅()。在部门自查基础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厅()通过听取履行职责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情况、查验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处置情况、走访服务对象、访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同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各县(市、区)检查评估情况要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局。各市检查评估情况要以书面报告形式并附各县(市、区)检查评估情况报告,于1018日前分别报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市和县(市、区)检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将对部分市和县(市、区)的检查评估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开展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和住房保障职责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效能,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及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评估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检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监察厅

                20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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