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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州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6-12-30   浏览量: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精神,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办法》)。

  本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强化绩效的原则,《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等内容。

  《办法》还就购买程序与方式、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保障与监督等事项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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