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及时掌握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保定市编办印发了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机构编制调整备案制度。
一是明确备案内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机构调整、机构升格、机构撤并、机构更名、机构挂牌、职责调整等机构变化情况;在编制总量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调整情况以及在编制限额内录用、聘用、调配和安置人员使用编制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增加领导职数、减少领导职数等。
二是严格备案程序。各县(市、区)在机构限额内调整机构、在编制总量内调整和使用编制,必须于10日内向市编办申请备案;市编办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对申请备案事项进行审核,并于2日内向县(市、区)编办反馈意见。各县(市、区)编办履行备案程序后,按照反馈意见对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调整。
三是严肃备案纪律。各县(市、区)未经市编办备案,调整机构、调整和使用编制、对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信息进行修改的,一经发现,市编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市编办将冻结该县(市、区)机构编制调整有关事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