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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规范特殊区域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日期:2015-05-14   浏览量:

  为规范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等特殊区域机构编制管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日前,福建省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特殊区域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该《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规范管理要求。

  一、创新特殊区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类园区的特点和功能定位,积极探索企业化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法定机构管理以及“政区合一”等多种管理模式;要求以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为中心,建立精干高效的园区管理体制;理顺园区与属地政府的关系,推进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试行“园内事园内办结”,着力解决特殊区域与行政区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及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从严控制行政、事业类管理机构设置。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为行政性质,并在综合衡量开发区建成面积、财税收入、产值、人口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其管理机构规格。对开发区规划范围所在行政区域内已设有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或与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区域相近且功能定位相似的,要求尽量整合设置,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设有多个开发区的,鼓励按照“一区多园”的形式,统筹设置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在严格执行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为防止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膨胀,对全省各类特殊区域设置副处级以上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并以设区市为单位分别实行限额管理。今后各地新设行政性质园区管理机构必须控制在限额内,限额已满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

  三、进一步规范特殊区域机构编制管理。对各类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纪工委设置、内设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以及派驻机构设置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尽量精简管理机构规模,对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从严规范编制使用,禁止混岗混编,对领导职数配备(含管理机构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也从严控制。

  四、严肃特殊区域机构编制纪律。严禁各地超规格审批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为确保《意见》落实到位,将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类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发展缓慢,不再符合条件的园区,相应撤并其管理机构或降低机构规格,调整领导职数和编制配备。

  该《意见》以省委编委名义印发。目前,福建省各地正抓紧对辖区范围内各类特殊区域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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