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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面完成市和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
日期:2015-12-06   浏览量:

  11月30日,天津市举行市和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挂牌仪式,有关负责人颁发了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第一本企业证书、第一本个人证书。以此为标志,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启动。其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工作目标 

  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4年,市委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列入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重要内容,市政府将这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的绩效考核目标。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各部门“十分用心把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作出一流水平”。副市长尹海林作为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连续5次主持召开会议,精心部署,妥善安排。 

  研究确定了“全方位实施、高标准启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目标。“全方位实施”就是要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一步到位,人、财、物等配套同步落实,确保高起步、开门红。“高标准启动”就是不仅要全面启动涵盖房、地、农、林、海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发证工作,还要结合天津实际,高水平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在政策、流程、系统上的实质性融合,真正体现登记的便民性、准确性、权威性。 

  二、精心细致谋划,强力实施整合 

  为顺利完成职责机构整合,天津市克服现有不动产登记机构类型复杂、划转人员较多、编制资源有限、时限要求严格等困难,彻底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全面建立了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并配备了足量人员编制,确保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一)整合职责,明确任务分工。2014年,市编委印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整合市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权籍处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2015年10月,市编委印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整合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市和区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相应明确市国土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以及区县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分局)、房管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的职责任务。 

  (二)整合机构,健全工作体系。根据要求,2015年10月,天津市编办印发《关于市和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划转后,核定了市和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同时,明确划分了市和区县负责的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 

  三、方便企业群众,确保平稳过渡 

  为落实市和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人员整合要求,天津市及时完成房屋、林、海等登记资料的整理移交,确保市、区两级登记机构正常运行;畅通共享渠道,实现部门间不动产数据信息实时互通,确保不动产登记及时准确;通过与农、林、海等部门信息确认、案件会审等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登记疑难问题;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管理,对登记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强化考核监督,扎实做好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市、区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协调应急机制。 

  截至11月中旬,全市19个登记分局、21个登记(事务)中心和27个登记服务大厅,700余名登记人员进行了平稳交接。实行一个辖区一个大厅,将国土、房管、林业、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分段分地多部门办理,改变为集中统一办理,避免了申请人多次往返;登记事项下沉,将原由市局办理的土地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等6项业务改为区县分局就近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在登记大厅设置面积测绘、房屋交易、登记办理、银行缴费等窗口,大幅缩短了群众办件时间;采取简化公告程序、界址认定等“五简化”措施,进一步优化了登记流程,提高了登记效率。 

  以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为新起点,天津市编办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深入调研实施中的问题,不断优化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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