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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新泰市“三步走” 明确部门环保职责
日期:2017-04-05   浏览量:

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各部门认真履行环保职责,新泰市编办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对《新泰市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为打造碧水蓝天新新泰保驾护航。

一是成立小组,逐一审议。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编办立即抽调业务骨干力量,成立专项工作组,分头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梳理,对新泰市与省、泰安市不一致的地方全部进行了标注,共标注出与泰安市不一致的地方64处。

二是对照依据,认真梳理。草案修改工作中,市编办牢牢把握“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修改工作总原则,具体审核以泰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泰安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为蓝本,参照《环保法》、省文件,部门“三定”和权力清单、综合执法改革等文件。凡是泰安市规定“各级各部门”有的职责,新泰市对应的部门也应具有相应职责;凡是泰安市规定“各级各部门”没有的职责,新泰市草案上增加的职责原则上删除,除非能提供充足理由和依据。

三是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在进行充分论证基础上,市编办初步形成《新泰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编办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市直部门大规模征求意见,并对各部门意见逐一反馈答复,进行了取舍。经过反复修改商讨,市编办共提出81条修改意见。其中,增加条目46处,删除条目23处,文字修改12处,最终形成《新泰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印发至各单位执行,将各部门环保职责牢牢锁在制度的牢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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